2021-061延安醫藥:監事會關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核查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眾公司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 6 號——股權激勵與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管要求(試行)》(以下簡稱“《監管指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監事會對公司《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修訂版)》”)進行了核查,相關核查意見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眾公司辦法》、《監管指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 12 個月內因證券期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或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的;
3、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等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二)公司本次《激勵計劃(修訂版)》所確定的激勵對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間的;
2、《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3、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
4、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
5、對公司發生上述情形負有個人責任。
本次激勵對象未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勵對象均符合《公眾公司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激勵計劃(修訂版)》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勵計劃(修訂版)》的制定、審議流程和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公眾公司辦法》、《監管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蛉魏纹渌攧召Y助的計劃或安排。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勵機制,完善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分配機制,使經營者和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提高管理效率與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且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符合相關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公司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實施本次激勵計劃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實行本次激勵計劃。
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