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09延安醫藥: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一、審議及表決情況
本制度經2022年2月25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二、制度的主要內容,分章節列示:
投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的程序及審批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規及《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參股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機制,對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組織資源、資產、投資等經營運作過程中進行風險控制,保障資金運營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風險能力。
第四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必須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主營業務發展的要求;必須堅持效益優先的原則。所有對外投資均需簽署書面合同,明確投資和被投資主體、投資方式、投資金額及比例、利潤分配方式等。
第五條公司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對外投資的,應當評估,且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應過戶手續。
第六條 公司對外投資劃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兩大類:
(一) 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短期債券、基金等。
公司對外進行短期投資,應確定其可行性。經論證投資屬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進行審批。
公司應于期末對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的預計各項短期投資可能發生的損失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跌價準備。
(二) 長期投資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內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長期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子公司獨立出資經營項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公司進行長期投資,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投資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進行切實認真的論證研究。對確信為可以投資的,應按權限逐層進行審批。
第二章 對外投資的審批權限
第七條本公司對外投資的審批應嚴格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八條公司總經理在日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萌發對外投資意向的,應向總經理辦公會議提出議案,討論投資事項的可行性。
第九條在不違背《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本《對外投資管理制度》關于公司股東大會對外投資決策權限的前提下,公司交易事項(除提供擔保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孰高為準)或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資產凈額或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10%以上,且超過300萬的。
公司對外投資涉及關聯交易的,因該筆對外投資而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根據《公司章程》及《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定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的除外)總金額高于3000萬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5%以上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上的交易,在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實施;除上述需由股東大會批準之外的涉及關聯交易的對外投資由公司董事會根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作出決策后實施。
第十條超過公司董事會決策權限的對外投資,應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交預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公司交易事項(除提供擔保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孰高為準)或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資產凈額或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50%以上,且超過1500萬的。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可以免于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的交易事項除外。
第十一條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投資事項做出決議時,與該投資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或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第十二條公司其他對外投資事項,董事會可以授權總經理在聽取總經理辦公會成員意見的前提下,作出決定并將有關詳細材料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第十三條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對其對外投資作出決定,應提交公司統一決策。
第三章 對外投資管理的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公司投資部負責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評估,經篩選后建立項目庫,提出投資建議并負責對對外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效益評估。效益評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資回報率、內部收益率、投資回收期、投資風險的分析等。
第十六條公司總經理為對外投資實施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并應及時向董事會匯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以利于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及時對投資作出修訂。
第十七條公司財務部為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部門負責籌措資金。
第四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管理
第十八條公司投資部部對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報公司總經理初審。
第十九條初審通過后,公司投資部對其提出的投資項目應組織公司相關人員組建工作小組,對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并編制報告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根據相關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對于重大投資項目可單獨聘請專家或中介機構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
第二十一條子公司必須在本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規劃,并指導其進行對外投資。子公司必須將其擬對外投資事項制作成議案、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分析報告上報本公司投資部,并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五章 對外投資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外投資組建合作、合資公司,應以委任書的形式,對新建公司派出經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的董事、監事,參與和影響新建公司的運營決策。
第二十三條對于對外投資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應派出經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的董事長,并派出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對控股公司的運營、決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條對外投資派出的人員的人選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候選人,經考核后,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派出人員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在新建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維護公司利益,實現公司投資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派出人員每年應與公司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接受公司下達的考核指標,并于第二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職報告,接受公司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對派出的董事、監事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可以根據考核評價結果給予有關人員相應的獎勵或處罰。
第六章 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二十八條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中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及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新建子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本公司編制合并報表的要求,及時報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三十條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對其任職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司對子公司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所稱“不超過”、“以下”包含本數,“超過”、“以上”不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沖突或本制度未規定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或機構日后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及時修訂。
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
上海延安醫藥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2月25日